关于全面推行现状无变化的厂房、仓库转移登记“即时办结”工作的通知(试行)
关于全面推行现状无变化的厂房、仓库转移登记“即时办结”工作的通知(试行)
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机关各相关科室、直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市场主体不动产登记便利化获得感,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土地二级市场试点工作经验,现将推行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且利用现状无变化的厂房、仓库申请转移登记“即时办结”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快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确保我市土地二级市场和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安全、规范、有序运行。在权属调查满足“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的基础上,探索简化或免于权籍调查的工作模式,通过整合优化业务流程,实现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且利用现状无变化的厂房、仓库申请转移登记“即时办结”,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提升企业获得感,全力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现状无变化的厂房、仓库转移登记“即时办结”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手续,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且四至清晰、权属无争议,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已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用地单位申请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存量工业、仓储用地项目。
三、工作流程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登记时,如宗地界址等未发生变化的,原有调查结果继续有效”规定,根据申请转移登记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分类处理方式:
(一)房地一体已经办理不动产权证的
对房地一体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充分利用已有权籍调查成果,由双方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确认客体无变化的,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如果当事人提出权籍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权籍调查(下同),转移登记“即时办结”。
(二)房地已经分别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的
1.对于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产生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已登记房屋能够满足落幢落宗要求,由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确认客体无变化的,参照“房地一体客体无变化”的处理办法,转移登记“即时办结”。(满足落幢落宗要求指能为房屋找到其空间位置,将房屋在空间关系上和宗地相互关联,编制形成不动产单元代码。)
2.对于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产生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已登记房屋不能够满足落幢落宗要求,按照权籍调查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核实和调查不动产权属和界址状况,规范开展权籍调查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管各园区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转变工作思路,理清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动产登记部门做好政策宣贯、咨询引导等工作。执法部门要加强动态巡查,依职依规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试行半年,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如上级有新文件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