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机关各相关科室、直属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临时用地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责任主体
(一)生产建设项目单位(业主)或受其委托的生产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可以申请并使用临时用地(统称临时用地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生产建设项目单位是土地复垦义务人,其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不因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和使用临时用地而转移。
(二)县(区)、市管各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市直管范围内和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三、临时用地使用条件和期限
(一)临时用地选址条件
临时用地使用应当遵循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严格土地复垦、依法合理补偿的原则。不影响能源、交通、水利、消防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不造成安全隐患;应避让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因无法避免确需占用的,应当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1.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铁路、公路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科学组织施工,节约集约使用临时用地。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
2.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3.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
4.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工棚等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合理使用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施工中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等使用的临时用地,应当优先使用已批准的永久性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5.取土场、弃渣(土)场等改变地形地貌的临时用地应合理设计、充分论证,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取土场应尽量选址在荒山、荒坡、未利用地等劣质地,并合理设计控制取土深度。弃渣(土)场要充分考虑永久性征收与临时用地相结合,合理划定弃渣(土)场范围。
6.施工便道要与乡村规划道路相衔接,严格控制路宽(含路基)在8米以内,避免新占用土地尤其是耕地。
7.禁止临时占用耕地建窑或者在耕地上取土烧制砖瓦。
8.开发类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用地红线以外土地。安置房、廉租房等民生工程确需临时占用土地的,应由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按程序办理。
(二)临时用地期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
四、推进临时用地合同规范化
使用临时用地的,使用人应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由使用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由使用人与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其中使用已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的,由使用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使用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使用农村承包土地的,需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
临时用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位置、四至范围、用途、面积、地类、使用期限、损失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金额、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损失补偿费由使用人与土地权利人协商确定,其中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得低于《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宿政秘〔2020〕50号)的标准。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损失补偿费支付给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损失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支付给所属土地及青苗或地上附着物权利人。
五、规范临时用地审批
(一)临时用地审批权限
1.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临时用地审批工作,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管各园区中心、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初审,初审通过后,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二)规范临时用地审批材料
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使用人应通过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向临时用地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模板见附件1);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的,需提供生产建设项目单位(业主)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模板见附件2);
2.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或勘查许可证;
3.临时用地合同(模板见附件3)及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相关图件:包括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勘测定界材料,以及土地现状照片(照片需注明拍摄时间及用地范围线);
5.土地复垦方案(使用农用地的):经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书(含专家评审意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模板见附件4)
6.相关部门审查意见:使用林地、河道、滩涂等,需提交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7.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使用人、银行签订的土地复垦费用使用三方监管协议(模板见附件5);
备注:①集体土地如未取得确权证书,可由村民委员会出具《集体土地权属说明书》(模板见附件6)作为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②另需提供临时用地申报材料压缩包(纸质材料扫描+GIS数据)。
(三)审批时限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临时用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印发临时用地批复;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临时用地审查要点
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是否充分避让、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界址是否清楚,占用土地权属是否明晰,地类、面积是否准确;临时用地选址、规模是否符合要求;临时用地占用补偿是否达标;是否存在未批先占和未批先建情况,处罚是否已结束;拟占用地现状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未批先建情况;临时用地用途是否合规;申请的临时用地期限是否符合要求,复垦方案报告表编制是否规范等。
(五)临时用地审批流程
1、不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
(1)临时用地申请:申请人按属地原则,直接向临时使用土地所属地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管园区中心或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临时用地审查、审批:
审查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评审,填写“临时用地呈报表”按工作流程提交审批(市区范围内项目“临时用地呈报表”参照附件7执行,各县区根据管理要求自行制定),并指导临时用地申请人通过管理系统提交资料。
2、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
(1)临时用地申请:申请人按属地原则,向临时使用土地所属地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管园区中心或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临时用地初审
由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管园区中心或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填写“临时用地呈报表”(模板见附件7),并由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初审通过的临时用地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市局行政审批科进行审查。
(3)临时用地审查、审批
市局行政审批科自收到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复垦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指导临时用地申请人通过管理系统提交资料,并报市局分管负责人审批。
(4)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市局行政审批科在临时用地审查通过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三方)”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申请人凭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凭证,向审批部门领取“临时用地批复文件”。
(六)其他情形临时用地审批规定
1.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或可供利用状态并交还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使用人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用地审批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
3.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使用人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
六、临时用地复垦和验收
(一)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按照“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临时用地的申请人即为土地复垦义务人。土地复垦义务人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复垦活动。
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经原批准部门核实确实不能或不宜复垦为耕地的,符合建设用地报批条件的,可由复垦义务人按照建设用地报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完善土地征收和农转用手续,组织开垦补充面积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使用建设用地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
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二)规范复垦方案编制和审核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使用人应当根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由负责临时用地审批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其中,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收到土地复垦方案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最终审查,通过审查的,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
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的,使用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
(三)按标准进行复垦规划设计
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使用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负责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规划设计不得改变土地复垦方案中的目标任务、质量要求、工作计划、进度安排等主要内容。
(四)严格土地复垦项目验收
复垦后的土地必须达到复垦标准,包括清理地上建(构)筑物、建筑垃圾、平整土地、恢复土地种植条件等。复垦完成后,使用人应当组织自查,通过管理系统向批准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规划设计执行报告、质量评估报告、检测报告等材料,验收材料可统一编制成册。复垦面积小于20亩的项目验收可委托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复垦验收并出具验收审查初步意见,市级进行抽查。
批准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完成验收。复垦验收应当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
2.规划设计执行情况;
3.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
4.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5.工程管护措施。
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初步验收结果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附件9)。
七、加强土地复垦费用监管
(一)建立三方监管体系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按照“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负责审批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三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临时用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5个工作日内通知使用人,按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按时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二)规范复垦费用提取
对于已完成复垦任务并通过验收的,使用人可向临时用地审批部门申请提取土地复垦费用。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7日内根据临时用地复垦验收结果,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附件10)。使用人凭支取通知书从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支取费用。
临时用地验收不合格的,使用人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由使用人补足。
(三)规范临时用地移交
临时用地使用结束恢复为原用途并经验收合格后,使用人应于取得验收合格确认书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临时用地移交确认书,并在管理系统内备案。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代为组织复垦,且原为已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代为组织复垦的部门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移交确认书,并在管理系统内备案。
(四)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临时用地需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定期将临时用地审批结果通过“综合治税”平台等途径共享至税务部门,并在批准文件中对耕地占用税缴纳进行提示,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不作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临时用地的前置材料。
使用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取得验收合格确认书,可以依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耕地占用税。
八、严格土地复垦日常监管
(一)加强属地监管
各县区、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门、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已获批准正在使用的临时用地进行全程监管,严肃查处超范围或未按批准用途使用、超期未复垦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的同时,至少每半年至少一次对辖区内所负责监管的临时用地复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例行巡查一次,并通过管理系统上传巡查信息。
(二)依法查处临时用地领域违法行为
临时用地批准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土地;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在临时用地批准后,各县区、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部门要对施工过程中的表土剥离、存放、防护、回填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并留痕。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按时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使用临时用地,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用地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等行为,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问题线索,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生产建设项目单位(业主)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对存在临时用地到期未按合同约定复垦的、未提供到期完工土地复垦项目的验收合格确认书或者土地复垦缴费凭据等相关材料的,不得通过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使用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等违法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八十一条有关规定处理。
使用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未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有关规定处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和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试行两年,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管理适用本通知。
附件:1. 临时用地申请书(模板)
2. 授权委托书(模板)
3.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模板)
4.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模板)
5. 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三方)
6. 集体土地权属证明书(模板)
7. 临时用地呈报表(模板)
8. 临时用地批复文件(模板)
9.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10.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3月25日
附件1:临时用地申请书(模板)
临时用地申请书(模板)
XXX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单位原申请临时使用的位于 ,占用集体土地面积 亩,占用国有土地面积 亩, (是/否)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临时用地拟使用用途为 ,临时使用时间为 年。本单位将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临时用地相关规定,不擅自改变批准用途、扩大适用范围,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生产建设项目单位(业主)书面委托书(模板)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在我单位任 职务,为我单位法人代表。
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年 月 日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235200
委 托 书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现委托 (公司) 同志到你局申请办理
(项目名称)的临时用地手续。委托期间为2022年 月 日至202 年 月 日。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间内就代理事务作出的行为,我单位均予承认,并对我单位产生约束力。
(签名或盖章)
代理人: 年 月 日
身份证件号码: 联 系 电 话:
(代理权限或代理期间发生变更的,委托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否则后果自负)
附件3: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模板)
临时用地合同(模板)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 需要,需租用乙方面积约为
亩的土地,作为 (用途) 临时用地。甲乙双方就本合同使用临时用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磋商,鉴于乙方对本工程的相关情况已经进行了全面、认真的了解,愿意将其土地用于甲方作为临时用地使用,双方本着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特就土地租用等情况达成如下协议:
一、临时用地位置及用途
该宗临时用地位于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乙方将该场地用于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擅自变更使用用途。
二、临时用地面积及现状地类
甲方租用乙方土地总面积 平方米。其中,国用土地 平方米,集体土地 平方米;建设用地 平方米,农用地 平方米,未利用土地 平方米。
三、使用期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临时用地各项费用及缴纳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临时用地青苗补偿标准为 元/亩,金额共计 元;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为 元/亩,金额共计 元。(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得低于《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的标准)),临时用地损失补偿费共计费用人民币
元(含土地占用费、使用费、青苗、地上附属物补偿费等未详尽列举的一切土地费用)。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临时用地费用。乙方若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阻扰甲方施工和向甲方索取费用,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五、土地复垦要求
甲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当遵循“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并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六、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必须按照乙方要求按期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2、甲方须确保不影响周边项目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不得超过约定面积,不得影响建设规划、市容市貌、道路交通、自然环境,且不得损害周围公共基础设施以及不能兴建永久性建筑物。甲方应自行负责办理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相关手续。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临时用地出租、转包(含分租、分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土地与任何第三人共同使用或超出使用权限使用土地。甲方在使用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股权等方式变相出租该临时用地。
4、临时用地使用期间,所有场区内的安全由甲方负责,出现任何事故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5、临时用地使用期间,甲方如与第三方发生各种债权债务纠纷、法律责任等均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在使用土地期间施工顺利进行。按照协议条款签约并收到临时土地补偿费用后,应负责做好当地群众的协调工作,不得借故干扰阻碍甲方施工,如果乙方当地群众对甲方施工进行阻扰,乙方有义务出面制止并解决相关问题。如果因乙方当地群众或其它原因出现阻扰甲方施工而引起的严重后果,甲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不承担甲方在修建和使用该土地中所产生的相关责任及债务关系。
3、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时,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应予以协助。
4、乙方有权监督甲方使用土地,出现违法用地或违反承诺以及不符合乙方要求的情况,乙方有权制止并收回土地且临时用地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逾期支付的,每日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按应缴纳年度使用费的千分之五计算,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若甲方在使用土地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当在乙方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支付违约金贰万元,甲方延迟、拒绝或因甲方自身原因不能够整改的或整改后仍不合格,乙方有权收回土地且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3、如乙方擅自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解决期间,与争议无关的其他合同条款,应当继续履行。
九、其它事宜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在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明示及隐含的责任履行、费用支付完毕即告终止。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根据本合同精神协商解决,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 项目土地复垦方案》
审查意见书
公司:
*年*月*日我局组织相关专家对 公司委托编制的《 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后称《方案》)进行了审查,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 境内,临时用地总面积为 公顷,其中 公顷、 公顷、 公顷。
二、本《方案》基本符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及相关编制要求,土地损毁预测、复垦标准和措施等基本符合实际,确认复垦区面积为 公顷,复垦方向为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复垦率达100%。
三、该项目土地复垦工程设计、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基本可行,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和费用构成基本合理;经审查,该项目土地复垦动态总投资 元,单位面积投资 元/亩;静态总投资 元,单位面积投资 元/亩,基本能够满足土地复垦资金实际需求。
综上所述,本《方案》原则通过审查。工程结束后你公司要严格执行《方案》制定的复垦计划安排,确保复垦质量,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并在复垦工作结束后及时提出验收申请。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 月 日
附件5: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三方)
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
甲方: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复垦义务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丙方(为银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土地复垦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落实土地复垦费用,保障土地复垦的顺利开展,复垦义务人与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根据土地复垦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甲方有权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进行监督管理,监督乙方落实土地复垦费用,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第三条 乙方应当遵守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土地复垦费用的存储、使用应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议所称土地复垦费用,是指复垦义务人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依据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任务所需要的费用。土地复垦费用属于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义务人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五条 土地复垦费用账户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
第六条 本协议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评审后签订。
第二章 乙方复垦义务
第七条
乙方项目位置: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面积 亩。
第八条 根据土地复垦方案,预计该项目损毁土地总面积 亩,拟复垦土地总面积 亩,工程静态总投资 万元,动态总投资 万元。土地复垦方案服务期限为 年。
第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第三章 土地复垦费用的存储
第十条 乙方应将土地复垦费用存入土地复垦费用共管账户,开户行:
账号: 。
第十一条 乙方应依据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费用预存金额,在规定期限内将土地复垦费用存入土地复垦费用共管账户。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费用所产生的利息归乙方所有。
第四章 土地复垦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乙方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乙方可向甲方申请从土地复垦费用共管账户中支取费用。
第十四条 甲方接到乙方支取费用申请后,应当在 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办理费用支取手续。
第五章 协议修订和转让
第十五条 本协议对双方及经许可的受让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签订后,未经双方共同确认,原则上不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如甲方与土地复垦相关的行政管理权发生转移,协议双方应在协商的基础上修改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 乙方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重大调整,需要重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双方须根据新审批的土地复垦方案重新签订协议。
第六章 协议终止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乙方不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土地复垦义务,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将乙方土地复垦费用共管账户中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转为土地复垦费,由甲方代为组织复垦。
第二十一条 如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解散、清算程序,或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土地复垦费用在按法律法规偿付相关债务后,须优先用于缴纳土地复垦费。
第二十二条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土地复垦工作,并提交验收申请,甲方收到验收申请 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或验收合格后不配合乙方办理费用支取手续的,乙方有权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反应情况。
第二十三条 乙方因遭遇不可而延迟或停止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经甲方确认的,不应构成乙方在此期间对本协议的违约。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纠纷,协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在开始协商后60个工作日内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最终仲裁裁决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外,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争议仲裁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协议双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三方商定后以书面行使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集体土地土地权属证明书(模板)
集体土地土地权属证明书(模板)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项目建设需要, (使用方)拟在
(地址)占用集体有土地 公顷,作为 (项目名称)临时用地使用,经我村相关人员到现场指界测量,该项目拟作为临时用地范围内 土地,均属于我村集体共同所有,没有争议。
特此证明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临时用地呈报表(模板)
临时用地呈报表(模板)
编号 :
临时用地项目 |
|
|
||||||
临时用地申请单位 |
|
|
||||||
申请临时 用地理由 |
|
|
||||||
申请临时用地面积 |
亩 |
其中:耕地 |
亩 |
|
||||
被使用土地单位 |
|
|
||||||
临时用地四至 |
详见勘测定界报告书 |
|
||||||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 |
年 |
|
||||||
补偿费用明细 |
|
|
||||||
复耕措施 |
根据上级要求并按复耕方案进行复耕 |
|
||||||
项目计划 |
批准机关 |
|
批准文号 |
|
|
|||
建设性质 |
|
建设规模 |
|
|
||||
申报材料:
|
|
|||||||
初审意见 |
该临时用地项目总用地 亩,占用耕地 亩(含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亩),按照有关要求,我局开展了实地踏勘论证。通过踏勘论证,认为该项目临时用地无法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要、合理。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地类、面积准确;临时用地选址、规模符合要求;临时用地用途合规;申请的临时用地期限符合要求, (存在/不存在)否未批先建(如存在,处罚 (是/否)已到位),复垦方案编制规范,符合和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补偿标准合理。拟同意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盖章) 分管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市局审批科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市局分管负 责人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备注:电子填写,双面打印。
附件8:临时用地批复文件(模板)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同意 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模板)
:
你单位报来的《临时用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我局审查,原则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宿州市****项目临时用地的申请。
二、该临时用地用于********。
三、你单位应按临时用地协议约定足额支付补偿资金,依法预存土地复垦费(如涉及),并及时与耕地所在地税务部门联系,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须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三个月不实施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相关费用从缴纳的复垦费中扣除。
五、你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如遇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迁,应无条件服从。
六、此次临时用地批准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计算。
此复。
年 月 日
附件9: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关于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
合格确认书
:
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项目以(宿自然资审批[20 ] 号文批复实施,该土地复垦项目已完成土地复垦工作,我局于 年 月 日组织有关人员按照验收标准实地验收,验收有关情况如下:
一、土地复垦工程概况。
(项目范围、建设规模、投资规模、 批准的项目复垦任务、项目服务年限及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工程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
二、损毁土地情况
项目损毁土地 公顷,其中损毁耕地面积 公顷,损毁园地面积 公顷,损毁林地面积xx公顷,损毁草地面积 公顷,损毁其他地类面积xx公顷(根据实际情况增减相应内容)。
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实施土地复垦土地面积 公顷,其中复垦为耕地面积 公顷,复垦为园地面积 公顷,复垦为林地面积 公顷,复垦为草地面积 公顷,其他地类面积 公顷(根据实际情况增减相应内容)。
四、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
。
五、验收结论
经专家实地验收,该项目已按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验
收组同意该项目验收合格,项目验收结果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公示,经公示元异议。我局同意 项目用地的土地复垦验收合格。
年 月 日
附件10: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编号:
银行:
(土地复垦义务人) 于 年 月
至 年 月复垦土地面积 平方千米,土地复垦工程已验收合格,同意其支取土地复垦费用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