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德义同志解读《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日益增多,各项工程建设及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对办理临时用地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在近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管中,存在一些疑似违法用地实则为各类工程项目未及时进行审批、备案入库的临时用地,阻碍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工作。同时,因为部分项目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不到位,用地单位的土地复垦义务难以落实,导致了耕地资源的流失,土地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进一步我市规范临时用地的管理,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落实耕地保护。规范临时用地使用,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临时用地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拟定了《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通知》草案已分别征求各县(区)局,局机关相关科室、相关直属单位意见,并报送局政策法规科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过了两次修改完善,形成《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分别从临时用地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使用条件和期限、临时用地合同规范化、审批权限和流程、用地补偿、临时用地复垦和验收、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土地复垦日常监管八个方面,对我市的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权限,规范了临时用地管理方式和审批流程。
(一)明确了临时用地的适用范围,对具体使用的情形进行了罗列。对不属于适用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原则上不予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二)遵循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主要从选址、使用期限对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一是临时用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按照《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是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
三是取土场、弃渣(土)场等改变地形地貌的临时用地应合理设计、充分论证,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取土场应尽量选址在荒山、荒坡、未利用地等劣质地,并合理设计控制取土深度。弃渣(土)场要充分考虑永久性征收与临时用地相结合,合理划定弃渣(土)场范围。
四是施工便道要与乡村规划道路相衔接,严格控制路宽(含路基)在8米以内,避免新占用土地尤其是耕地。
五是禁止临时占用耕地建窑或者在耕地上取土烧制砖瓦。
六是开发类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用地红线以外土地进行施工。安置房、廉租房等民生工程确需临时占用土地的,应由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按程序办理。
(三)分别从审批权限、用地申请以及审批流程对临时用地审批进行了规定。
根据部、省文件规定,县(区)、市管各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市直管范围内和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审批采用限时办结的模式,对临时用地审批工作提出严格的要求。并要求将土地复垦审查与临时用地审批有机结合,保证了审查的一致性和严密性。
(四)对临时用地合同进行规范,明确了不同权属类型的临时用地合同签订主体,制定了合同制式文本,明确了补偿标准和依据,并对不同用地权属的补偿方式进行了规范,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权益。
(五)从责任落实、方案受理审查、土地复垦费用监管、验收、日常监管等方面对土地复垦工作提出了要求。
一是明确了临时用地申请人(其中受委托的生产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是申请人的,生产建设项目单位是复垦义务人)即为复垦义务人,规定了复垦义务人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
二是规范了土地复垦方案的受理审查方式,为了进一步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与临时用地审批有机结合,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规定,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权限应与临时用地审批权限一致,为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是加强了土地复垦费用监管,通过建立三方监管体系、规范复垦费用提取、规范临时用地移交、耕地占用税缴纳提醒等方面进行管控,以确保土地复垦义务履行。
四是对于土地复垦验收进行分级审查,对于复垦面积小于20亩的项目验收可委托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复垦验收并出具验收审查初步意见,市级进行抽查。
五是加强属地监管,根据临时用地坐落辖区,各县区、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门、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对已获批准正在使用的临时用地进行全程监管,严肃查处超范围或未按批准用途使用、超期未复垦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的同时,至少每半年至少一次对辖区内所负责监管的临时用地复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例行巡查一次,并通过管理系统上传巡查信息。
六是依法查处临时用地领域违法行为。对于使用人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适用情况、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本《通知》已经两次意见征求和合法性审查,并选取灵璧拖尾河新杨河治理工程、富檀针织施工项目材料堆场、砀山中车风电等5个项目临时用地进行了全流程试点。为加快工作落实,待文件正式印发后,科室将对《通知》进行解读和培训。
七、解读人及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解读人: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德义
联系人: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科洪蓓
咨询电话:0557-3937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