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购买公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购买公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现将《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购买公证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2023年2月20日
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购买公证服务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营商环境不动产登记领域2023年度提升举措要求,为方便办事群众,降低办事成本,优化我市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现制定政府购买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公证服务,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化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实施减证便民举措,充分发挥公证行业优势,优化完善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办理流程,更好保护继承人合法权益,减轻群众经济负担,方便群众办证,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一)自主申请,政府购买。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合法不动产,未经公证申请办理继承转移登记,由政府集中统一购买公证服务。
(二)公平公正,规范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立服务承接主体,规范购买流程,严格价格管理,加强监督。
(三)完善机制,便民利民。公证法律服务与继承登记有效衔接,实行流程化服务,让群众在不动产和公证部门人员协同服务下安全、便捷完成继承登记申请事项。
三、主要内容
(一)购买服务事项。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原权利人已取得合法的产权手续),对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经继承人申请,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公证处,提供继承公证法律服务。
(二)办理流程。
1.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当事人持相关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申请预受理,开具《不动产继承公证事项联系单》。
2.申请人凭《不动产继承公证事项联系单》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按公证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办理继承公证指导意见等规定条件的,公证处予以办理并出具《公证书》,公证人员通过专线系统录入公证信息,推送至不动产登记系统。
(三)购买方式。市局作为购买主体,确定公证法律服务承接主体并签订政府购买公证服务协议,商定购买不动产继承公证法律服务范围及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等。
(四)服务保障 。市本级购买公证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每季度由公证处凭《不动产继承公证事项联系单》和公证服务办结清单向购买主体结算。
(五)完善机制。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对购买服务全程的跟踪监管及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对购买数量、质量和资金绩效等进行考评、管理,推动继承登记购买公证服务高效规范运行。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沟通、协作,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人员、强化措施,形成合力,切实把购买继承公证服务实施成利民惠民的新举措。
(二)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不断完善购买服务内容、购买范围、服务流程等,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三)严格监督管理。政府购买主体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购买行为规范、透明。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服务内容,保证服务质量和实效。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区局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