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宿州市人民政府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已经2021年9月22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9月30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承接省政府委托
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皖政〔2021〕32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皖自然资〔2021〕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系列决策部署,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把关,构建规范透明、精简高效的用地审批机制,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推进土地资源要素合理配置,保障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严守保护红线。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定。
2.优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在遵守法定程序、严格审查标准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事项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3.全程纪实,强化监督管理。对审批过程进行全程纪实,跟踪问效。用地审批过程中出现瞒报漏报、虚假上报及违规审批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4.以人为本,保障合法权益。严守工作流程,依法依规和谐征地,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二、承接委托事项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二)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
三、委托事项审批流程
由各县区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用地报批材料组卷并审查上报,市政府将市级审查程序和受省政府委托的审批程序合并,负责组织用地审批。
(一)组卷及初审。
各县区、市管各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负责对用地报批材料进行组卷、初审。
(二)市级审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采取内业审查会签、外业抽查踏勘和集中会审的方式组织对报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
(三)市政府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报件,按程序经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
(四)印发用地批复。
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后,印发用地批复,发文日期为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日期,批复中注明“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字样,加盖省政府用地审批专用章。
(五)及时报备归档。
审批完成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数据备案,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对审批档案进行存档。
四、职责分工
市政府对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工作。在省政府委托职权范围内,规范实施用地审批,主动接受省政府、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1.各县区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职责。负责组织对用地申请及报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建设用地报批工作中的用地指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局部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协调压矿补偿、涉及生态红线及林地使用等工作负总责。
2.各乡镇政府(含各街道办事处)职责。负责征地前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及农民签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过程中农民签字等工作,并对农民签字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负责配合因委托审批引发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相关证据的举证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林业、发改、交通运输、水利、能源、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各项工作。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职责。
(1)各县区、市管各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负责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和组卷工作,出具建设用地审查意见,通知财政部门或用地单位缴纳相关税费。建设用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各县区、市管各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用地申请单位。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牵头完善用地审查规则,健全审批监管制度。组织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审核,严格审查把关,尤其要严格审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情况。按规定做好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结果备案及公开工作,接受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具体负责指导全市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对上报的建设用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2.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筹集和拨付批次建设用地指标交易费、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基金、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等相关费用及其他相关工作。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落实情况说明。
4.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负责做好报批地块不涉及污染地块、疑似污染地块等相关信息核查工作并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5.林业部门职责。负责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情况、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地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6.司法部门职责。依据部门职责,对涉及的审查事项进行审查把关。
7.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发改、交通运输、水利、能源、住建等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做好相关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初步设计审核工作。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督促协调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尤其发改部门要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做好省级以上重大项目入库工作,确保项目应纳尽纳。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提高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的质量和效率。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夯实责任。
各县区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委托承接工作,工作要抓实抓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抓总负责,认真研究掌握委托政策和建设用地审查规则,切实做好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承接工作。各县区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作为建设用地报批和征收土地的主体,对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对涉及的审查事项进行审查把关。
(二)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各县区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国家及省建设用地报批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适应新形势、新政策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和各县区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实施细则要求,规范组织、制作建设用地报件,提高报件质量和审批效率。
(三)严格监管,强化督促。
宿州市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监管督查制度,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实行跟踪问效。定期通报建设用地报件质量情况,连续2个季度建设用地报件质量位于全市后2位的,将予以通报并纳入年度考核。在审查报批过程中出现审查把关不严、瞒报漏报、违规审批等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