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6 15:16 来源: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辑:确权登记局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简化不动产

非公证继承手续的通知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园区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按照《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民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有关要求》(自然资发〔2024〕9号)文件精神,现对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手续予以简化,并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服务群众为中心,以方便办事群众为导向,积极实施减证便民举措,提升我市不动产登记便民化水平,通过开展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用书面承诺方式代替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同时简化申请材料,精减查验环节,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彻底解决不动产继承登记取证难、办理难等问题,打造最优营商环境,进一步增强办事群众获得感。

二、适用范围

(一)非公证继承登记,即除继承权公证以外的继承登记,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含遗嘱公证)。

(二)受遗赠登记(含遗嘱公证)。

三、工作措施

(一)简化申请材料

非公证继承登记时,因时间久远等原因导致申请人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申请人提供书面承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继承登记。

1、申请人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材料的;

2、申请人无法提供被继承人与其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

3、被继承人生前存在多段婚姻,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

4、对于被继承人享有的政策性福利房,因单位已破产或注销,无法核实不动产共有情形的;

5、对于被继承人在原分散登记时取得的不动产,其产权证上权利人名称与被继承人身份证上姓名不一致情形,因原单位已破产或注销,申请人无法提供佐证材料的;

6、因年代久远,被继承人婚姻凭证遗失,且无法通过户口簿核实不动产共有人情形的;

7、因继承人出生年代久远无法提供独生子女证明的。

(二)精减查验方式

1、法定继承登记时,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查验继承材料;全部法定继承人查验继承材料的,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仅需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到场申请即可依法办理登记,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也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

2、遗嘱继承登记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查验遗嘱的有效性及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

3、对受遗赠登记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查验继承材料。

4、提供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的,该继承人无需到场。

5、由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遗产管理人应到场协助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申请登记,通过遗产管理人对继承关系、申请材料等进行确认

(三)优化登记流程

非公证继承登记时,将不动产权继承公示前置,其公示期与审核期并行计算,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切实达到利民效果。

四、不适用情形

(一)申请人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信用中国安徽宿州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申请人曾作出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三)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权属纠纷或者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五、惩戒措施

为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告知承诺制相关规定,对不动产登记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具体视情况给与以下惩戒措施:

(一)申请人违反告知承诺制,发生存在登记错误且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立即启动更正登记程序,依法予以更正,申请人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自认定申请人违反承诺或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的登记信用承诺信息和履约践诺信息报送至安徽宿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归集系统,纳入不动产登记失信者名单,向社会公开。同时对申请人在限制高消费、担任企事业单位高管、金融借贷、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进行联合惩戒。

(三)因申请人的声明或承诺不实而造成转移登记有误的,由申请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容错机制

对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案件,除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以告知承诺制名义谋求私利情况外,有关部门根据容错机制相关规定办理,不对受理或审核要件不完整的情形进行处罚问责。

七、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