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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25-10-30 15:42 来源: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辑:国土局站点管理员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土地闲置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 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制定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公告2021年第12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皖发改收费〔2019〕3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市政府宿政发〔2013〕9号 市税务局执收
2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级 政府部门 耕地开垦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24-36元/平方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缴纳。 政府制定:按照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发改收费【2019】33号)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皖发改收费〔2019〕3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市政府宿政发〔2013〕9号。
3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政府性基金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新征用(含划拨)的各项建设用地,每公顷征收7500元(每亩征收50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政府制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2〕54号)标准收费,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1〕86号)要求,安徽省继续按照皖政〔2012〕54号规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皖政〔2012〕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21〕86号。
4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政府性基金 凡在宿州市及各县城关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宿州市:住宅50元/平方米,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70元/平方米。
各县城关镇:住宅40元/平方米,非住宅50元/平方米。
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宿州市小于5万平方米,县城关镇小于2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
政府制定,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1]24号)
5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事业单位 不动产登记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办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业务 1、住宅类登记80元/件;
2、非住宅类登记550元/件;
3、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4、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收登记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5、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财税〔201477号;
财税〔
201679号;
财税〔
201945号;
财税〔
201953号;
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
2019年第7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
20162559号;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
20198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