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纲:
我局于2023年10月28日作出《关于撤销萧龙城字第120001号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决定》,现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将该决定送达给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关于撤销萧龙城字第120001号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决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0月30日
关于撒销萧龙城字第120001号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决定
李纲:
经查,你在2012年1月10日,申请办理的坐落于龙城镇交通路南侧建筑公司院内,证号为“萧龙城字第120001号”房屋所有权证时。提交了《萧县房屋转让申请登记书》、《房地产买卖契约》等材料。经我局申请,安徽恒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皖恒正司鉴【2023】文鉴字第0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
一、申请人为李纲的《萧县房屋转让申请登记书》“出让人: (盖章)”处字迹“徐奎”与样本字迹“徐奎”不是同一人的笔迹。
二、标识日期为2011年10月9日甲方为徐奎、乙方为
李纲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甲方(卖方)”处字迹“徐奎”
与样本字迹“徐奎”不是同一人的笔迹。
三、标识日期为2011年10月9日甲方为徐奎、乙方为李纲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法定代表人(签章)”处字迹“徐奎”与样本字迹“徐奎”不是同一人的笔迹。
我局认为,你在申请办理证号为“萧龙城字第120001号”房屋所有权证时,存在提交虚假材料获取不动产登记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8月28日,已向你依法送达了注销通知,要求你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证号为“萧龙城字第120001号”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到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现,我局决定,依法撤
销“萧龙城字第12000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行为。
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30个工作日内,将证号为“萧龙
城字第120001号”房屋所有权证交回我局,拒不交回的,我局将依法公告该证书作废。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萧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