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现声明作废。自公告之日予以补发。
序号
权利人
坐 落
证书或证明号
备注
1
张康
(规划)公共通道以南、竹林路以东、(规划)韩池子路以西、(规划)沱水路以北映月湾(东区、西区)项目(东区)8#楼(住宅)1001室
皖(2025)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19030号
/
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