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以下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抵押人、抵押权人
坐 落
证书或证明号
备注
1
义务人:张敬民,权利人:宋文文
宿州市开发区金海大道东侧皖北图书大市场A-7#楼0311室
皖(2020)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58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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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