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以下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抵押人、抵押权人
坐 落
证书或证明号
备注
1
义务人:高振梁,权利人:孙敬
人民路与银河二路交叉口东北角环宇银河绿苑北区汇金数码港综合楼1702室
皖(2022)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35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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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