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以下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抵押人、抵押权人
坐 落
证书或证明号
备注
1
义务人:许成,权利人:刘芳芳
人民南路以西,外环南路以北宿州市人民南路(花王新村)小区2#楼3005
皖(2024)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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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