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以下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权利人、义务人 |
坐 落 |
证书或证明号 |
备注 |
1 |
义务人:赵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行 |
宿州市银河三路以北、磬云路以东上河城小区50#楼1702室 |
皖(2020)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3841号 |
/ |
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