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以下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权利人、义务人
坐 落
证书或证明号
备注
1
义务人:汤华,权利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
宿州市马鞍山大道以北,新四路以南和盛广场8#楼0139室
20151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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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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