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以下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抵押人、抵押权人 |
坐 落 |
证书或证明号 |
备注 |
1 |
义务人:合肥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权利人:宣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东侧、鹏程路南侧蓝石图书城综合楼0109 |
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570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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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