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以下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抵押人、抵押权人 |
坐 落 |
证书或证明号 |
备注 |
1 |
义务人:安徽中金利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宿州市开发区金海大道东侧桑铌国际财富广场4#、5#楼0300室 |
20150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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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