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以下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抵押人、抵押权人
坐 落
证书或证明号
备注
1
义务人:孙永全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
宿州市拂晓大道以西,纺织西路南侧宿州凯旋百年二期B-32#楼1203室
20145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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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