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以下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抵押人、抵押权人 |
坐 落 |
证书或证明号 |
备注 |
1 |
义务人:乔春玲,权利人:徐振亚 |
宿州市埇桥区规划支路以南,沱河以北,西昌北路以东,汇源大道西宿州市黄庄小区(南区)项目25#楼(住宅)0204室,23#楼(住宅)3002室; |
皖(2024)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60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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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