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以下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抵押人、抵押权人 |
坐 落 |
证书或证明号 |
备注 |
1 |
义务人:魏前进,魏苏青,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 |
宿州市拂晓大道与宿涡路交叉口宿州拂晓壹号61#楼1401室 |
皖(2020)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2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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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