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现声明作废。自公告之日予以补发。
序号
权利人
坐 落
证书或证明号
备注
1
任新兰
宿州市顺河路酱品厂院内恒丰嘉苑3#楼0304室
2006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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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