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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补办公告
(任新兰)

发布日期:2024-12-18 14:52 来源: 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编辑:bdc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现声明作废。自公告之日予以补发。

序号

权利人

 

证书或证明号

备注

1

任新兰

宿州市顺河路酱品厂院内恒丰嘉苑3#0304

200620172

 /

 

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12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