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现声明作废。自公告之日予以补发。
序号
权利人
坐 落
证书或证明号
备注
1
刘长娄
宿州市埇桥区汴河办事处唐河西路北侧唐河西路三期安置区10#楼(住宅)1002室
皖(2024)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35564号
/
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