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
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20331
刘国华
土地
/
南关东坪路渔场院内
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