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以下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抵押人、抵押权人
坐 落
证书或证明号
备注
1
义务人:沈根伟,张梅梅,
权利人:朱延军
宿州市银河三路以北,磬云路以东上河城小区别墅区V22#楼0103室
皖(2020)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60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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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