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现声明作废。自公告之日予以补发。
序号
权利人
坐 落
证书或证明号
备注
1
韩小曼
宿州市港口路以东,沱河路以南河畔雅苑1#楼0707室
201216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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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