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以下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抵押人、抵押权人 |
坐 落 |
证书或证明号 |
备注 |
1 |
义务人:于超杰,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 |
宿州市环城河南侧,东昌路西侧尚街国际新天地D-8、D-9#楼1806室 |
20101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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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