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以下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抵押人、抵押权人
坐 落
证书或证明号
备注
1
义务人:李强,权利人:营朋
宿州市西北行政新区银河一路北侧,银河二路南侧明日·世纪花园B9#楼0105室
20150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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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