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以下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抵押人、抵押权人
坐 落
证书或证明号
备注
1
义务人:王志,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
宿州市滨河路南怀远路西同科城市花园29#楼0504室
201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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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