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以下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抵押人、抵押权人 |
坐 落 |
证书或证明号 |
备注 |
1 |
义务人:马彪,权利人: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
宿州市银河四路与通济六路交叉口东南角银通苑安置区1#地块4#楼(商住)0502室 |
皖(2021)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7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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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