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现声明作废。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序号
权利人
坐 落
证书或证明号
备注
1
刘传永
淮河东路北侧师范路东侧1#0401室
20102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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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