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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补办公告
(刘传永)

发布日期:2024-05-16 11:34 来源: 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编辑:bdc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现声明作废。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序号

权利人

 

证书或证明号

备注

1

刘传永

淮河东路北侧师范路东侧1#0401

201026973

 /

 

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05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