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以下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抵押人、抵押权人 |
坐 落 |
证书或证明号 |
备注 |
1 |
义务人:刘洋,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 |
拂晓大道以东,银河三路以南宿州碧桂园11#楼(住宅)1903室 |
皖(2022)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3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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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