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现声明作废。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序号
抵押人、抵押权人
坐 落
证书或证明号
备注
1
义务人:黄丽,权利人:徐宗强
宿州市开发区鹏程路北侧陈营村小朱家
皖(2018)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7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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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