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现声明作废。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序号
权利人
坐 落
证书或证明号
备注
1
郑志明
宿州市埇桥区三八办东至水木清华小区南至银河三路西至拂晓大道北至银河四路宿州万达广场三区8号楼0205室
皖(2023)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69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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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