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以下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抵押人、抵押权人 |
坐 落 |
证书或证明号 |
备注 |
1 |
义务人:王天生,张娟,权利人:徽商银行淮北分行 |
宿州市磬云路东侧,南外环路北侧,规划支路西侧淮北矿业千亩居住园·金色家园小区二期A-8#楼1101室 |
201494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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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