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以下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抵押人、抵押权人
坐 落
证书或证明号
备注
1
义务人:刘凤莲,权利人:杨亮亮
宿州市西昌南路现代嘉苑7#楼1702室
皖(2018)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6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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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