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以下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抵押人、抵押权人 |
坐 落 |
证书或证明号 |
备注 |
1 |
义务人:关小琼,郑礼明,权利人:杨杨 |
宿州市埇桥区三八办东至水木清华小区南至银河三路西至拂晓大道北至银河四路宿州万达广场一区5号楼0808室 |
皖(2017)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4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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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