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现声明作废。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序号
权利人
坐 落
证书或证明号
备注
1
赵静
宿州市汴河东路北侧,西临粮食局仓库恒丰城东新城A10#楼(住宅)0407室
皖(2018)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1849号
/
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