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现声明作废。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序号 |
权利人 |
坐 落 |
证书或证明号 |
备注 |
1 |
宿州市金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宿州市银河四路与通济六路交叉口东南角银通苑安置区1#地块7#楼、8#楼裙房0101室 |
皖(2018)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513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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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