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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补办公告
(张旭)

发布日期:2023-01-18 09:03   编辑:bdc    来源: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字体: 】   阅读: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现声明作废。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序号

权利人

 

证书或证明号

备注

1

张旭

沱河路南侧,金泰路两侧沱河安置小区5#0501

(2021)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01587

 /

 

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01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