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现声明作废。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序号
权利人
坐 落
证书或证明号
备注
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宿州石油分公司
宿州市三八乡三里村刘家组南侧三八路西侧
宿州国用(2004)字第0440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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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