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以下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权利人、义务人
坐 落
证书或证明号
备注
1
义务人:宿州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权利人:刘单
宿州市宿怀路与淮河路交叉口东北角金鼎花园(二期)3#4#楼联体楼2006室
141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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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