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以下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义务人、权利人
坐 落
证书或证明号
备注
1
义务人:宿州嘉成置业有限公司,权利人:赵德富
宿州市汴河西路北侧,长征路南侧瑞景国际花园7#住宅2303室
皖(2016)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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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