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 埇执字第1950-6号执行裁定书,我单位因无法收回以下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地产权属证书),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现公告作废。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权利人
坐 落
证书号码
备注
1
赵新军
宿州市环城路东环新村综合楼
200407350
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