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属证书遗失,已向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补发。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现声明作废。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补发。特此公告。
序号
权利人
坐落
证书号码
备注
1
张子艳
宿州市恒丰小区3#楼0302室
201406188
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