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宿州市2022年第11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
来源: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6-22 09:36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项目名称
宿州市2022年第11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
二、土地征收范围
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3个地块,拟征收集体土地14.6611公顷,其中农用地14.6605公顷(耕地11.8673公顷)、建设用地0.0006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地块一:位于苗庵镇苗庵村范围内。东至苗庵镇苗庵村集体土地,南至大北农公司用地,西至宿马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医药仓储、搅拌站用地,北至宿马大道(规划)。(详见勘测定界图)。
地块二:位于苗庵镇苗庵村范围内。东至蓝莓产业园用地,南至苗庵镇苗庵村集体土地,西至楚江大道,北至砀城路。(详见勘测定界图)。
地块三:位于苗庵镇大张村范围内。东至苗庵镇大张村集体土地,南至苗庵镇大张村集体土地,西至苗庵镇大张村集体土地,北至苗庵镇大张村集体土地。(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土地征收目的
为了成片开发建设(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四、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征地行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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