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99/201805-85945 信息分类: 回应关切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8-01-05 发布日期: 2018-01-05 16:36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主动回应】采矿权范围占用基本农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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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回应】采矿权范围占用基本农田问题

来源: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8-01-05 16:36 编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采矿权范围(地下开采)能不能占用基本农田? 
     按照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2、如果占用,怎么解决? 
    按照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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