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宿州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129号提案(地下车位产权)的答复
李骁委员:
你提出的“建议明晰地下车位使用权”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地下车位指利用地下空间建造、内部设有若干个划线编号且没有墙壁隔离的空间,其可作为一个独立的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和确权。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车位、车库的归属做了规定“对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由于条文较为简略,在措辞上回避了一些较为直接的表述,实践中对其内涵的理解出现分歧。国家对车库的权属,也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
一、人防车位
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对于小区配建的用于战时或重大灾难时躲避居民的人民防空地下室,产权应属于国家所有,由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代行国家所有权,开发商可作为投资管理人出租给业主使用取得收益,但不能出售。
二、产权车位
产权车位指开放商根据规划配建的除人防车位外的地下车位,判断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地下车库的产权是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共有,参考其他地市的做法,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可依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
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区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在该情况下,地下车库的面积已分摊在小区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中,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共有。
反之,如果地下车库所占用的面积没有被计入业主的公摊面积之中,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可以出售、出租车位,但只能给本小区的业主使用。对于该类型“车位”的出售,可作独立产权的配套车位、车库,应当与商品房同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且只能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给小区业主。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预售备案时,应当将开发项目地下车位、车库规划配比情况、租售价格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明确,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二)第二种观点:产权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地下产权车位作为小区规划配建的公用设施,随着小区商品房的出售,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三、地下车库产权年限
地下车库产权年限根据地上建筑物用途决定,商业用房配套的地下车库,产权为40年;住宅用房配套的地下车库,产权为70年。
有些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为了解决车位车库归属,出台了一些管理规定,其中涉及对车位车库归属的规范。应当看到,这些规定,出发点是好的,对于解决车位车库权属纠纷也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问题在于,物权归属涉及基本人权保障、牵扯基本社会秩序,其属于民事基本制度,相关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在法律规范之前,也只能由国务院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待国家或省出台相关意见之后,我市再予以实施。
办复类别: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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