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99/202009-00029 信息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0-09-30 11:02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宿州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129号提案(地下车位产权)的答复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关于宿州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129号提案(地下车位产权)的答复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09-30 11:02 编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李骁委员:

你提出的建议明晰地下车位使用权”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地下车位指利用地下空间建造、内部设有若干个划线编号且没有墙壁隔离的空间,其可作为一个独立的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和确权。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物权法》第七十条对车位、车库的归属做了规定对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由于条文较为简略,在措辞上回避了一些较为直接的表述,实践中对其内涵的理解出现分歧。国家对车库的权属,也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

一、人防车位

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对于小区配建的用于战时或重大灾难时躲避居民的人民防空地下室,产权应属于国家所有,由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代行国家所有权,开发商可作为投资管理人出租给业主使用取得收益,但不能出售。

二、产权车位

产权车位指开放商根据规划配建的除人防车位外的地下车位,判断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地下车库的产权是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参考其他地市的做法,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可依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

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区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在该情况下,地下车库的面积已分摊在小区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中,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共有。

反之,如果地下车库所占用的面积没有被计入业主的公摊面积之中,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可以出售、出租车位,但只能给本小区的业主使用。对于该类型“车位”的出售,可作独立产权的配套车位、车库,应当与商品房同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且只能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给小区业主。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预售备案时,应当将开发项目地下车位、车库规划配比情况、租售价格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明确,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二)第二种观点:产权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地下产权车位作为小区规划配建的公用设施,随着小区商品房的出售,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三、地下车库产权年限

地下车库产权年限根据地上建筑物用途决定,商业用房配套的地下车库,产权为40年;住宅用房配套的地下车库,产权为70年。

有些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为了解决车位车库归属,出台了一些管理规定,其中涉及对车位车库归属的规范。应当看到,这些规定,出发点是好的,对于解决车位车库权属纠纷也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问题在于,物权归属涉及基本人权保障、牵扯基本社会秩序,其属于民事基本制度,相关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在法律规范之前,也只能由国务院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待国家或省出台相关意见之后,我市再予以实施。

办复类别:C类

联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393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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