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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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或者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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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2018)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54632号 |
刘奎 |
土地/房屋 |
341302002006GB00001F00500203 |
宿州市银河四路以北,通济六路以东,三八河以南御璟兰庭8#楼(住宅)0203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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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