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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宿自然资规执罚﹝2021﹞07号)

宿自然资规执罚﹝2021﹞07号

发布日期:2021-05-07 09:06    来源: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阅读:

宿州市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3月25日对你单位建设的新都市华庭西区项目内,2处一层独立配电房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宿州市拂晓大道与银河一路路交叉口东南角,建设新都市华庭西区项目内两处一层独立配电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2、现场取证照片;

3、项目总平图、配电房平面图;

4、配电房工程造价评估。

我局已于2021年4月28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该项目两处一层独立配电房工程总造价10%罚款人民币元36259.26元(叁万陆仟贰佰伍拾玖元贰角陆分)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地点和方式为:收款人:宿州市财政局;账号:34001728608050485571;开户行:建行宿州科技广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光

电话:1850557****

地址:宿州市埇上路506号宿州城市规划馆四楼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