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项工作 > “双公示”专栏

行政处罚决定书(宿自然资规执罚﹝2021﹞09号)

宿自然资规执罚﹝2021﹞09号

发布日期:2021-05-06 15:45    来源: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阅读:

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3月25日对你单位在宿州市银河四路与磬云路交叉口西南角建设的水木清华项目内,3处一层独立配电房违法建设和9号楼超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宿州市银河四路与磬云路交叉口西南角建设水木清华项目,1号、2号、3号配电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9号住宅楼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超建957.9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2、现场取证照片;

3、项目总平图;

4、配电房工程造价评估;

5、宿州市房产中心提供9号楼备案均价。

我局已于2021年4月28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1号2号3号配电房处于工程造价5%罚款人民币31296.6元的行政处罚;2、对9号住宅楼超建957.9平方米面积,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收入的行政处罚(依据房产中心提供9号住宅楼每平方米备案均价为4502.87元为参考,没收违法收入人民币4313299.1元整);合并罚没人民币4344595.75元(肆佰叁拾肆万肆仟伍佰玖拾伍元柒角伍分整)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地点和方式为:收款人:宿州市财政局;账号:34001728608050485571;开户行:建行宿州科技广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光

电话:1850557****

地址:宿州市埇上路506号宿州城市规划馆四楼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