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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东部新城行政管理工作委员会非法占地案

发布日期:2020-12-31 14:52   编辑:国土监察支队    来源: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阅读:

行政相对人擅自占用宿马园区土地建设健身房、会议室及篮球场等周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我局于2020年12月31日,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4055亩集体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01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5190490元人民币罚款。